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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商业间谍罪”:从商业秘密角度看国家安全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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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竞争越发激烈,商业战场也 “硝烟弥漫”。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的国家安全属性愈发突出,核心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主权国家战略博弈的新高地。与充斥着暴力、血腥及正面冲突的电影桥段不同,在真实的商业世界中,商业间谍的身影可能正悄然进入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中。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商业秘密为外国所窃取不再是单纯的商业秘密侵权或者犯罪问题,而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本文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专题”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将以商业间谍罪为核心,面向企业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分析国家安全相关风险防范。

一、“商业间谍罪”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定位

2020年12月26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设了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个全新的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也即俗称的“商业间谍罪”。

1. 商业秘密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来看,商业间谍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经济安全: 国家的经济实力直接关系到其安全水平,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持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商业间谍行为直接涉及到企业广泛的商业机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技术、市场策略、研发计划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国家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
  • 技术安全: 商业间谍行为的对象通常涉及窃取高新技术和创新信息,例如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市场的开发,这对于国家的技术安全具有直接影响。保护这些商业秘密有助于国家保持在科技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未来发展。
  • 军事安全: 向境外非法提供的商业秘密可能涉及军事领域的关键技术和信息。泄露这些信息可能会损害国家的军事安全,影响军事装备的先进性和国家的军事竞争力。
  • 国际关系: 商业间谍活动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甚至引发外交事件或贸易争端。国家之间的信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础,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国际关系。
  • 关键行业发展:商业秘密涉及到各种关键行业,如能源、通信、金融等。这些行业的稳定运作对于国家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泄露这些行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对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国家的整体安全。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国家安全有着深远的影响,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创新、国际关系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在经济安全领域,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在外延和内涵上存在一定的交织与重叠。[1]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1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也即国家秘密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密级。

鉴于此,一定程度上,对于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尚未经国家定密程序等确认为“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在刑法层面需要“商业间谍罪”予以保护。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法条也可以看出,其与《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项下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罪状表述上基本保持一致,也即,两罪在犯罪主体、行为表现、主观故意等方面是相同的。以2010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澳洲某矿产资源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某某等四名员工合谋窃取中国各钢铁企业的技术数据和生产流程参数等机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泄露给国外铁矿石供应商。当时,上海的国家安全部门以“窃取国家秘密罪”对胡某某等4人予以刑事拘留,但考虑到该信息主体为中国钢铁企业且未经国家定密程序等因素,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罪名降格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该案也成为推动“商业间谍罪”入刑的重要案例。

2. 涉及“商业间谍”的典型案例

提及商业间谍,或许大家会联想到007系列电影中潇洒的詹姆斯·邦德,身穿英伦西装,佩戴皮质手套,手持瓦尔特PPK手枪,优雅品味的马提尼与危机四伏的弹雨交相辉映,邦德在电影银幕上奔波游走,夺取绝密情报。然而,在真实的商业世界中,商业间谍的身影可能正悄然进入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中。实践中,包括传统制作工艺、国家重点行业的技术数据和生产流程、尖端科技领域的商业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密切,此类商业秘密的泄露将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影响。

(1)涉及传统制作工艺的“商业间谍案”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生多起与“商业间谍”有关的案件。当时,对外交流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助力,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对于外国来访人员的基本保密意识不足,导致了多起传统行业的泄密事件,致使我国传统工艺品的出口创汇能力下降。

例如,一家从事宣纸制造的工厂向外国访客详细介绍了宣纸的制作原料、工序流程以及蒸馏浓度等关键信息。然而,该外国参访团实际上是由专业情报人员组成,旨在获取我国传统工艺技术。不久之后,由于造纸技术泄露,该国成功制造出与我国优质宣纸相似的产品,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宣纸制造技术上的传统优势。类似地,我国景泰蓝技术也是在外国访客参访景泰蓝制造链时泄露。由于外国景泰蓝产品的涌现,中国景泰蓝作为重要的出口创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全面贬值。[3]此类与我国经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

(2)涉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商业间谍案”

如前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即为典型的涉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商业间谍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商业间谍罪”后,此类商业间谍案也屡见不鲜。例如,在某重点行业A公司担任薄膜设备工程师的郑某,于2021年8月接受某信息公司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在此过程中,郑某接受该信息公司安排,将其刺探掌握的有关A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人员,其行为已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此类涉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我国在国际行业中的竞争力、未来的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

(3)涉及尖端科技的“商业间谍案”

尖端科技领域的技术秘密保护在国家间的科技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尖端科技领域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成为“商业间谍罪”的侵害对象。例如,某搬家公司员工王某在一次搬家中获得了客户的一块移动硬盘,因该客户曾在某高科技公司工作,王某猜测这块硬盘内可能存有这家公司的重要资料,便将硬盘据为己有,并在网上找到了某大国领事馆的联系方式将该硬盘出售。经查验,该硬盘内共存有54G、45245份文件,涉及该科技公司商业秘密,一旦外泄,将对该公司及我国科技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王某的上述行为即涉嫌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罪。[5]在当前国际形势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此类“商业间谍”行为对我国高科技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可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害我国安全和发展利益。

由此可见,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国防军工、高新技术等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仅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更是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商业间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一是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者会造成企业生存危机;二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核心利益,妨害经济有效运行;三是在更深远的层次上,会消磨创新活力,阻碍技术进步,从而影响国际竞争力。此种情形下,加强对商业间谍行为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商业间谍罪”条文解读

1. 商业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侵犯“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6]总体来说,针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会因情节严重而提高,具体刑罚幅度将根据实际案情和法院裁决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会比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更加严厉,因为其涉及为境外组织或个人服务,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造成更大威胁。

此外,该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造成物质形式的危害结果,相较于同类别的知识产权犯罪,本罪的实现要求较为宽泛,入罪门槛更为宽松。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似。潜在的行为主体通常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体,例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能够接触到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此外,还包括一些具备业务身份的个体,如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从事咨询的专业人士等。另外,由于商业活动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个体,比如原料供应商、加工制造商、仓储配送商、产品经销商等,也可能涉及到此类罪行。这一罪行的行为主体范围涵盖了各个层面,从企业内部到外部合作伙伴,呈现出多样化和广泛性的特征。

(2)对象:我国企业或公民的商业秘密

从侵犯对象出发,商业间谍罪侵犯的是我国企业或公民的商业秘密,假如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并非我国企业或个人,则不构成该罪。此外,本罪所保护的对象是涉及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国防安全等诸多重要领域的商业信息。

当前,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3)行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

从行为要件来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类构成该罪的行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体如下:

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和摄影摄像工具的发展,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呈现隐秘化、多元化和体系化的态势。总的来说,在实际操作中,与“商业间谍”犯罪相关的常见操作包括:(1)贿赂交易型:通过贿赂手段高价购得商业机密;(2)寻机窃取型:借助合作和交流的名义获取商业机密,借合作研究、科技交流之名,行套取情报之实;(3)技术获取型:利用计算机病毒或程序非法窃取商业机密;以及(4)内部搜集型: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多种手段。

(4)主观意图:向境外提供商业秘密

从犯罪目的来说,该罪的主观要件应是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我国的商业秘密,而非向我国企业或个人服务。这意味着,针对在我国范围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被排除在“商业间谍罪”之外,而需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规制。

本罪中的“境外”一词用以描述我国行政管辖权未覆盖的地域。对于“境外的机构”,指的是隶属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机构(如驻华使领馆);而“境外的组织”则指隶属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政党代表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境外的个人”是指不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体。

2. “商业间谍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总体来说,商业间谍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刑法中其体系性位置来看,“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被归入“侵犯知识产权罪”类目,并未直接设置于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项下。由此看出,在刑法体系中,商业间谍罪的定位更偏向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本质上来说,商业间谍行为的负面性集中在其对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其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如前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罪状表述上基本保持一致,唯一的区别主要涉及到被窃取信息的性质、被窃取信息的认定程序、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具体如下: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与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俗称的“商业间谍罪”,而危害国家安全罪章节中也规定了“间谍罪”,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上,二者协调配合。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在行为主体方面,执行“商业间谍罪”的个体可能包括企业内部成员、竞争对手,或受到雇佣的专业黑客等,其主要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相较之下,“间谍罪”的行为主体往往是为国家服务的特工、间谍或情报机构成员,其目的在于获取国家机密信息。

此外,间谍罪的规制范围是具有间谍组织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为,主要包括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行为,不以获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为必需要件。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虽然在广泛意义上被认识为“商业间谍罪”,但是其主观要件仅为明知向境外提供商业秘密,不需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与其中。也就是说,本罪不具有参与间谍组织的性质。

与此同时,正如前面所述,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可能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反间谍法》[7]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鉴定以及需要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按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和组织评估。”由此可知,如果事后经过国家保密部门依法鉴定和组织评估后认定某些商业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时,不排除侦查机关可以依据该鉴定结果,以涉嫌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仅停留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层面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在刑法体系中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力度,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一环。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打击,有助于维护国家在经济和科技领域的竞争力,确保国家的长期繁荣和安全。

三、美国经济间谍罪的差异及域外效力

全球视野来看,为了防范商业间谍,各国通常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强化网络安全、加强情报监测等手段,以确保国家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各国对于商业间谍罪(或称为经济间谍罪)的定义略有差异。我们以美国为例,进一步阐释比较法视角下的经济间谍罪规定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 美国经济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美国《经济间谍法》规定,经济间谍罪是指,任何人意图或明知犯罪行为将使任何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受益,故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1)窃取,或未经授权侵占、拿走、带走或藏匿,或通过欺诈、诡计或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拷贝、复制、绘制草图、绘图、拍照、下载、上传、更改、销毁、影印、 复制、传输、交付、发送、邮寄、交流或传递商业秘密;(3)接收、购买或拥有商业秘密,明知该商业秘密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窃取或侵占、获取或转换的;(4)企图实施上述的行为;或(5)与一人或多人共谋实施上述的行为且其中一人或多人为实现共谋目标而采取任何行动。

根据经济间谍罪的定义可知,构成美国经济间谍罪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商业秘密;(3)该行为使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受益。经济间谍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即,行为人必须知道所获取的信息对其所有者很有价值,并且其所有者已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密。经济间谍行为的受益人包括外国政府以及实质上由外国政府拥有、控制、赞助、指挥、管理或支配的实体,因此中国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都包括在外国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美国的经济间谍罪强调外国政府或类似的行政机构在违法行为中受益,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特殊股权架构及管理模式,美国的经济间谍罪实际上存在对于国有企业的域外效力。

《经济间谍法》规定,构成经济间谍罪,个人将被处以50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15 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组织将被处以不超过 1000 万美元或该组织被盗商业秘密价值 3 倍的罚款的较高者,包括研究和设计费用以及复制商业秘密的其他费用。

2. 经济间谍罪的域外管辖效力

由于经济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强调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从违法行为中的收益,而中国的国有企业以及承担政府职能或项目的企业均有可能受到经济间谍罪的管辖。美国联邦调查局发布的报告称,中国企业所谓的经济间谍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招募通常具有相同国家背景的美国公司和研究机构的内部人员(例如,从美国公司或研究机构招募华裔或华人);(2)使用贿赂、网络攻击和窃听等不正当方法获取商业秘密;(3)与美国公司建立看似清白的商业关系,实质上在收集经济情报,包括商业机密。

实践中,境外技术人员需要防范被认定为构成经济间谍罪的风险。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被政府控制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也属于政府机构或其代理人,因此境外技术人员向境内国有企业、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供涉嫌构成美国商业秘密的内容,会构成经济间谍罪,从而给该技术人员带来较大的刑事责任风险。中国企业在跨境商业合作中,特别是涉及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其他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域外管辖效力。

四、防范“商业间谍罪”法律风险

构建商业秘密合规体系的首要意义是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尤其是管控商业秘密境外泄露风险,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另一重意义在于为企业潜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打下基础。基于上述分析, 我们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与商业间谍行为相关的可能风险:

1. 对商业秘密建立内部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的涉密信息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的规模,建议复核企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明确涉密内容、保密级别、接触机制、审核流程、奖惩制度、吹哨人制度等商业秘密管理内容。在此基础上,对商业秘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可以借鉴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对商业信息进行明确的分级。这涉及将商业信息按照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级别。通过对研发计划、技术细节、市场战略等关键信息进行分类,更加精确地识别最为敏感和需要重点保护的数据。在此基础上,实施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届时,如认为可能涉及构成或事后被鉴定评估为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商业秘密应当加以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必要时应当主动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涉密属性确认。

其次,分级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是权限管理。企业应建立清晰、严格的权限体系,以确保只有具备必要授权的人员能够访问和处理特定级别的商业秘密。通过限制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有效地减少内部泄密的风险,从而防范商业间谍活动。这种权限控制体系不仅限制了信息的流通,还有助于追踪和监测信息的使用,提高对潜在威胁的防范能力。

综合而言,通过借鉴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密程序,企业可以建立起更为精细和有效的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权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降低商业风险。

2. 实施高度安全性的数据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数据保护与隔离是确保关键信息安全的关键步骤,而采用安全性较高的数据保护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系统和安全审计工具等先进技术,有助于确保商业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外部黑客和内部不当行为。

实施严格的安全审计机制是数据保护的关键一环。通过记录和监测数据访问、传输和修改的活动,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阻止。这有助于在商业秘密受到威胁时迅速做出反应,提高信息安全的韧性。

采用安全性较高的数据保护措施还包括定期的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这有助于发现潜在的安全漏洞,并及时加以修复,确保商业信息不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攻击。

此外,企业可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接受外部信息和对外传输信息的审批管理设置明确流程,确保相关信息流转均经过必要审核,防范窃密风险;采用技术手段对保密信息的访问、使用和内外传输活动留痕存档,以便进行监管和后续纠纷应对。

3. 加大对业务合作伙伴的背调深度

为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保障企业信息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提升对业务合作方的背景调查力度,尤其是对境外相关合作方的仔细审查,是一项关键而紧迫的任务。

一是,针对境外业务合作方,企业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尽职调查,关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商业环境、法规制度、政治稳定性以及国内外关系等方面。全面了解合作方所处环境,准确评估潜在风险,从而避免与可能涉及商业间谍活动的合作方发生业务往来。

二是,特别关注合作方的经营历史和背景,以便全面了解其商业行为和商业伦理。调查合作方在过去的商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是否涉及商业间谍等敏感问题,筛选潜在的风险因素。

三是,在背景调查中,对合作方的领导层和主要股东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其背景、个人关系、商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判断合作方的信誉和潜在的商业行为动机,提前发现潜在的商业风险。此外,加强对合作方员工的背景审查也是防范商业间谍的关键环节,确保合作方招聘的员工符合资质和诚信标准,避免涉及商业间谍行为的内部威胁。

最后,建议企业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由专业机构提供更深入、专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背景调查报告。通过加强对业务合作方背景的全面调查,企业可以更好地防范商业间谍行为,确保商业伙伴的可靠性,从而维护企业的商誉和信息安全,同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4. 加强对企业员工防止信息泄露的培训力度

定期的培训和教育也是防范商业间谍罪的关键步骤。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提高员工对潜在风险的认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有效地减少内部威胁。

首先,通过定期培训活动向员工传达商业间谍罪的本质和潜在威胁、强调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全面提升保密意识。这包括注意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如不随意传递机密信息、使用安全密码、保护设备和文件等。通过实际操作的培训,员工可以更好地掌握实用的信息安全技能,提高在工作中的警惕性。

其次,培训还应该强调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违反信息安全政策的后果。通过持续的培训,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威胁和应对策略,从而更好地适应不断演变的信息安全挑战。

综合而言,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是构建强健信息安全体系的基础,有助于提高员工对商业间谍罪的警觉性,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5. 做好面对商业秘密纠纷的预案

企业应当全面评估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风险情况,尤其是业务领域涉及的行业属于技术竞争较为激烈领域的企业。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对各相关市场潜在的商业秘密纠纷对手进行识别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评估结果设计纠纷应对策略,设计不同风险场景下的应对预案,提升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如在员工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而被拘留或逮捕时,如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以及如何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等。企业可与专业律师合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合规应对。

6. 关注域外法律项下商业秘密违法后果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进行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除了防范构成商业间谍罪,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要关注自身免受外国相关法律的制裁。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也应当充分关注域外法律项下的商业秘密违法风险及其严重后果,以尽可能避免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的巨大风险。

如前所述,美国的经济间谍罪及PAIPA法案均存在较强的域外管辖效力,中国企业在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境外国家实体开展商业合作、技术交流、合作研发以及吸引境外人才入职过程中,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风险,加强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同步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提升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结语

与邦德的豪情逸致不同,现实中的商业间谍更多地以隐秘而精密的手法运作,其行径或隐藏在黑客的秘密代码内,或暴露在企业的经营纷争之中。更多时候,现代企业面对的不再是枪林弹雨,而是市场调研、信息搜集与竞争对手的无形渗透。这些现代的“情报官”或许穿着正装,坐在会议室中,借助社交场合或商务活动悄然展开对目标公司的窥探行动。

商业间谍活动的核心往往是获取关键信息,这可能包括技术创新、市场策略、合作伙伴关系,甚至是人才招募计划。这些情报对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此商业间谍在“无声”的竞争战场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邦德的明目张胆不同,商业间谍更擅长隐匿身份,运用高度精密的情报技术,以求在商业角逐中占得先机。

然而,如同电影中揭示情报局的存在一样,业界同样不缺乏防范手段。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密通讯、网络安全系统、员工培训等手段,强化对机密信息的保护,以应对潜在的威胁。企业与商业间谍之间的较量更像是一场复杂的“智谋游戏”,在这个游戏中,企业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以确保国家安全和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商业的舞台上,除了舞台灯光下璀璨夺目的表演,更有一场幕后的暗战,每一步都可能左右国家安全保障的命运。

感谢李雪、蒋孟菲,实习生方江晨、李钰霖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下期预告:国家安全法律专题系列(五)——新国家安全格局下企业敏感信息识别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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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刘坤《商业间谍行为刑法规制的若干问题研究》,载《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

参见《“商业间谍罪”入刑!检察官权威解读》,载法治进行时,2021年3月24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PT8ekzdO6HnfFQVLo40aA

参见韩江雪.景泰蓝“泄密”始末[J].经济月刊,2000(4):58-61.

参见《工程师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内公司商业秘密,获利2千多元获刑2年多》,载新闻晨报,2023年11月13日。

参见《搬家拾获科技公司硬盘,妄图出售给国外牟利!广东公布危害国家安全案例》,载广东政法网,2022年4月13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一年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三次以上的;(五)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十六条 实施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2023年4月26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

参考资料

  • [1]

    参见刘坤《商业间谍行为刑法规制的若干问题研究》,载《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

  • [2]

    参见《“商业间谍罪”入刑!检察官权威解读》,载法治进行时,2021年3月24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PT8ekzdO6HnfFQVLo40aA

  • [3]

    参见韩江雪.景泰蓝“泄密”始末[J].经济月刊,2000(4):58-61.

  • [4]

    参见《工程师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内公司商业秘密,获利2千多元获刑2年多》,载新闻晨报,2023年11月13日。

  • [5]

    参见《搬家拾获科技公司硬盘,妄图出售给国外牟利!广东公布危害国家安全案例》,载广东政法网,2022年4月13日。

  • [6]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一年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三次以上的;(五)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十六条 实施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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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6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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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o. 4:13-cv-01895 (E.D. Mo. Sept. 27, 2024)一案中(“裁定”),美国密苏里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另一个国家的保密法是否可以阻止美国司法程序中证据开示的问题。具体而言,原告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回应其关于涉及被指控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的销售信息的证据开示请求。在反对原告的动议时,被告请求根据中国保密法发布保护令,禁止提供该等信息。被告主张,法院应根据中国保密法颁布保护令,因为响应原告的证据开示请求提供信息可能会使其面临根据中国新近颁布的《反间谍法》规定的广泛制裁。被告依赖于一份中国律师的声明以及地方商务局的函件作为依据。地区法院注意到其此前曾驳回基于中国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法院颁布保护令的主张,并得出类似结论,认为《反间谍法》规定的制裁威胁是推测性的。因此,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强制动议,并驳回了被告的保护令请求。争议解决与诉讼-跨境调查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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